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等档案法律法规规定,制定本馆查档利用制度。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(含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军官证或有关单位介绍信等),可以查阅利用本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资料。二、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、外国组织查阅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资料,须持本人合法证明及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组织介绍信,注明身份、利用目的和查档内容,并经本馆馆长同意。三、利用者请认真填写《武汉市档案馆查档登记表》,填明查档内容、查档用途、查阅开放档案目录记录所需档号(全宗号-目录号-案卷号,资料则为分类号),交工作人员调卷。利用档案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超过10卷。四、为保护档案原件,本馆已数字化加工的档案,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借阅。查阅已数字化加工的开放档案,请直接到电子查档大厅查阅电子档案。五、利用者可适当复印档案资料,请先填写《档案资料复印申请表》,交工作人员审核后复印。未经档案馆同意,严禁擅自复制、翻拍档案资料,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六、利用者引用本馆的档案资料应注明:“该档案由武汉市档案馆提供”字样。未经本馆同意,不得全文公布、出版、陈列档案内容或交换档案资料复制件,否则本馆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七、查阅人员应自觉爱护检索工具和档案资料,严禁撕毁、涂改、折叠、抽出张页等损坏档案资料的行为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八、本馆提供电话或网络查档咨询服务,电话:027-82812709,网络查档咨询请登录“武汉市档案馆”网站。工作时间:(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上午:8:30——12:00(11:30档案入库),下午:14:30——17:30(17:00档案入库)。)